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全国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培训考试,合格颁发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出国有效,网上注册。
1、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证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全国城建培训中心提供查询;
2、在岗未取得物业上岗证的物业企业经理、项目(部门、小区)经理及物业管理员;2、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电子照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岗位证书报名表
3、物业管理企业正、副经理,房屋管理所正、副所长,房地产开发公司、写字楼、商厦、酒店、别墅、度假村、娱乐场所的物业正、副经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负责人,各大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物业管理企业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以及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培训内容以《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试卷》、《物业管理法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三门课为重点,其中又分物业管理基础、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知识、写字楼的物业管理知识、商业场所的物业管理知识、工业区的物业管理知识、其他类型物业管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基础课程。